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389號
TPDV,101,家聲,389,201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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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張立中律師即被繼承人高玉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並提出被繼承
高玉英之遺產清冊,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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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