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彬
相 對 人 古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事件,經 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763 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 )94年度重上字第396 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87號 、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1460號、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6 號 判決確定,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均由相 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聲 請人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所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76,400 元(16,500+159,900),及經最高法院核定 之第三審律師酬金6 萬元(業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聲字第 140 號裁定核定),合計236,4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