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81號
TPDV,101,司聲,281,201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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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莊慧雯
      王裕文
相 對 人 上河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世欽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屋頂漏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修繕屋頂漏水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訴 字第1958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 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12號 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 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民國101年1月10日確 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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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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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8,700元 │由原告即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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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 │150,000元 │由原告即聲請人預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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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13,050元 │由原告即聲請人預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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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71,7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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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