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6471號
TPDV,101,司票,6471,2012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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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47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黃博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秉企業有限公司、張麗玲、林雨甄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兆秉企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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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