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88號聲 請 人 羅亞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有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 ,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 求付款)。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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