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6388號
TPDV,101,司票,6388,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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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88號
聲 請 人 羅亞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有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
,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
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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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