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4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號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徐雅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福進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