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6348號
TPDV,101,司票,6348,201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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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福進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2,000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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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