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6339號
TPDV,101,司票,6339,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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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39號
聲 請 人 富揚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卿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息計算方式。
三、請補聲請狀底簽章(應具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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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揚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