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39號
聲 請 人 富揚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卿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息計算方式。
三、請補聲請狀底簽章(應具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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