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劉益宏
相 對 人 蕭瑾
相 對 人 劉紅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及民國105年8 月8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新台幣500,000元及新台幣2,500,00 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10月2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 擔保,經於民國105年7月2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二件、本票影本二件 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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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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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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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苓雅 │林興 │ │22 │ │63 │蕭瑾10分之7 │
│ │ │ │ │ │ │ │ │劉紅玉10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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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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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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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興段22地號 │加強磚造 │一層:38.71 │ │蕭瑾 │
│ │ │ │003層樓房 │二層:57.49 │ │10分之7 │
│ │ ├───────────────┤ │三層:57.49 │ │劉紅玉 │
│ │ │三多二路239號 │ │騎樓:14.22 │ │10分之3 │
│ │ │ │ │合計:167.9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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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