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 請 人 亓健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金寶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中山區○○段○○段174地號 、3293建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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