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931號
TPDV,101,司催,931,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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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賴佩萱(即賴 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
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
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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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