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許金葉即冠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 │(新台幣)│ │ │ │
├──┼─────────┼────────┼─────┼──────┼─────┼──────┤
│001 │榮錸興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43,320元 │101年5月31日│BN0000000 │4個月 │
│ │ │台北分行 │ │ │ │ │
├──┼─────────┼────────┼─────┼──────┼─────┼──────┤
│002 │明年工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52,602元 │101年6月30日│NN0000000 │5個月 │
│ │ │建成分行 │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