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916號
TPDV,101,司促,9916,2012051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茂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緄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柒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茂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