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849號
TPDV,101,司促,9849,2012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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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中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叁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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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