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17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雅蓉(101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 、黃孝如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17 號) 、徐陽光(101年度司促字第11523
號) 、蔡淑惠(101年度司促字第11529 號) 、蔡佳琪(101年度司
促字第11535 號) 、裕惇(101年度司促字第11541 號) 、張家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47 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
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
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
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
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