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治凱(即鍾富潔之繼承人)
即債務人 陳庭芸(即鍾富潔之繼承人)
即債務人 陳豪宇(即鍾富潔之繼承人)
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91238 │7月01日起 │2月20日止 │七五 │
│ │元 ├──────┼──────┼───────┤
│ │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2月21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1238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
(一)緣案外人陳宥嘉原名陳瑩秋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
案外人鍾富潔(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91,23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義務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鍾富潔已於99年07月14日辭世,債務人陳治
凱、陳庭芸、陳豪宇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其法定繼承
人,且未依民法1174條規定於法定期限聲請拋棄繼承
,故債務人陳治凱、陳庭芸、陳豪宇依民法第1148條
及11 53 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案外人陳宥嘉原名陳瑩秋自100 年08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1,238元未還,經聲請
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陳治凱、陳庭芸、陳豪宇既為案外人鍾富潔( 已辭
世) 其法定繼承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依法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