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867號
TPDV,101,司促,8867,2012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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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幸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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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