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795號
TPDV,101,司促,6795,201205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畢華盛即恩葳醫美外科診所(原名和風容美診所



答京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