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姚陵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柳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