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啟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餘琮
蕭雪子
王餘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萬壹仟捌佰叁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