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33號
KSDV,106,司拍,233,2017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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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黃吳秀麗
相 對 人 陳財富即陳炎松之遺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陳炎松於民國87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台幣8,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7年11月30日, 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8,000,000元之抵押權 為擔保,經於民國87年9月1日登記在案。又本件抵押義務人 陳炎松於民國93年間死亡,而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並選 任相對人陳財富為遺產管理人。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 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 一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63046號函影本 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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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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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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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前鎮 │鎮東 │ │82-52 │ │13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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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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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