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庠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1264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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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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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傅庠峰 431│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590元│0000000000│05月 06日 │ │ │
│ │ │90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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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傅庠峰 431│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21038│0000000000│05月 06日 │ │點七五 │
│ │元 │90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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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
緣相對人傅庠峰於民國98年7 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0000000000906)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1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5 月5 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773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