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520號
TPDV,101,司促,12520,201205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