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422號
TPDV,101,司促,12422,2012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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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前段參照)。是原因事實之表明為聲請支付命令
之書狀程式。又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
發生之原因事實。應表明當事人間之契約種類,如係卡債,
並陳明何時核卡?卡號為何?債務人何時未依約繳款(即何
時屆期未清償)?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即總請求金額為何?而
總請求金額應分別陳明其本金金額,若有諸如已結算之利息
、違約金、其他費用等附帶請求亦應具體表明該金額及其請
求之利率、範圍(即起迄日)等情。(因上開表明均與所生
既判力息息相關)
二、請依上開說明為原因事實之表明(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
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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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