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415號
TPDV,101,司促,12415,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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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華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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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