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金泉(即金欽隆之繼承人)
樓
金金捷(即金欽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金欽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