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貞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良育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