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孝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貳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2346號)
(一) 債務人王孝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5月06日止累計879,205 元
正未給付,其中456,898 元為消費款;356,741 元為循
環利息;65,56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