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富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肆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