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墊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576號
FSEV,90,鳳簡,576,20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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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七六號
  原   告 順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一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五萬六千零二十五元,及自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一)被告承攬按外人屏東縣南州鄉公所有關屏東縣南州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 ,並將之轉包予原告,依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被告就系爭工程負有投保營造 工程綜合保險之義務,詎被告未予投保,原告唯恐工地發生事故,遂代被告投 保並代為繳納保險費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六千零二十五元,嗣經被告屢次催 告被告清償,被告均不置理,為此乃提起本訴請由被告返回原告所代墊之保險 費。
(二)被告與(二)被告與南州鄉公?
猁漲X約中第十九條內容明確寫著:一同公司必須投保工程保 險之規定。而兩造僅對三千三百五十萬元工程中之二千五百五十萬元之部份工 程簽立工程合約,並不包含工程保險,況且一般而言,工程保險一律由營造公 司投保且在發給下包時就應已辦妥,同理言,原告公司也不曾要求原告公司下 包自行給付工程保險費。從被告異議聲明書中的敘述已證明被告不否認要歸還 原告代為給付之工程保險費,僅係抗辯第一期工程款中已給付原告公司保險費 ,是故被告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傳證人洪永從先生欲證明保險 費應由原告支出,顯與事實不符而無足採信。
(三)工程進行前,南州鄉公所要求被告公司投保工程險,由於被告公司連律師簽證 費給付都有問題,於是口頭請原告公司代為給付投保工程顯並承諾事後會歸還 代給付之保險費,但至今仍未收到被告歸還此筆保險費,特此聲明請求被告公 司盡快歸還。
三、證據:提出被告公司與南州鄉公所之合約書影本一份、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請款 明細影本一份、富邦產物保險有限公司營造綜合保險單影本一份、收據影本一紙 、原告於中華商業銀行大順分行支票存款往來明細一份、支票影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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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