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219號
TPDV,101,司促,12219,201205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

6
法定代理人 張學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2219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00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HN00000000、HN00000000、HN00000
000、HN00000000、HN00000000、HN00000000、HN0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