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 立
戴育修
蔣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12170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9389 │1月25日起 │3月26日止 │八三 │
│ │元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3月27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9389 │2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
(一)緣債務人戴立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戴育修、蔣麗珠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 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2,66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戴立自100 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59,38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戴育修、蔣麗珠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