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1036號
FSEV,90,鳳簡,1036,2001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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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三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正俊
  送達代收人 王永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宏裕塑膠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五千六百五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五千六百七十三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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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