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黃美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顯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