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銓信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心綺
人
即債務人 羅民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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