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897號
TPDV,101,司促,11897,201205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正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