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鈺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聖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G0000000、AG0000000 、AG0000000 、
LM0000000 )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求票款時,應提出
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