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561號
TPDV,101,司促,11561,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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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許筑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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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