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陽光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
( 一) 債務人徐陽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5月15日止累計164,
140 元正未給付,其中56,314元為消費款;107,826 元
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