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514號
TPDV,101,司促,11514,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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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人魁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
(一) 債務人葉人魁於民國98年8 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遲延利息。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30802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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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