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387號
TPDV,101,司促,11387,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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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添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2163 元│5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1414元│5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040元 │5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1387號)
(一)債務人高添寶於民國93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
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5月14
日止累計70,061元正未給付,其中32,163元為本金;
37,81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添寶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
000 元,約定分048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1 年05月14日止累計407,212 元正未給付,(其中
181,414 元為本金,225,798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添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5月14日
止累計19,645元正未給付,其中7,040 元為消費款;
9,005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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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