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碧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