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冠良 趙先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碩有限公司、張偉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所提支票之發票人為合碩有限公司、張偉民非發票人,請 陳明對陳偉民請求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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