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094號
TPDV,101,司促,11094,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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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冠良
趙先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碩有限公司張偉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支票之發票人為合碩有限公司張偉民非發票人,請
陳明對陳偉民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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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