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世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叁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