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944號
TPDV,101,司促,10944,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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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0944號)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
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
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
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
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五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1年2 月21日止,尚有新臺幣
0 00000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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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