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陳麗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錢鄭水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自陳債務人前有陸續清償,逾上開金額部分無請求權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