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896號
TPDV,101,司促,10896,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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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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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