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群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大建築有限公司、周駿凱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得以退票日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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