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振明
劉附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