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姚靜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孝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若未約定得請求自遲延日起依法定 利率5%計算)。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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