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729號
TPDV,101,司促,10729,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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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世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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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